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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作者:記者 呂福明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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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近日出臺扶持光伏發電加快發展的意見,確定2010年地面光伏電站目標電價(含稅)初步確定為1.7元/千瓦時,2011年和2012年地面光伏電站目標電價初步確定為1.4元/千瓦時和1.2元/千瓦時。 對于地面光伏并網電站的電價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實行國家、省、市三級分攤的辦法。2010年,除積極爭取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外,其余差額部分,按照省里承擔55%、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承擔45%的標準進行分攤。而2011年和2012年,國家、省、市三級承擔的具體數額則根據當年國家確定的光伏發電電價水平具體確定。 山東省規定,對于國家和省給予資金支持的太陽能屋頂和建筑一體化并網電站,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上網部分執行國家燃煤標桿電價;對于全部自籌資金建設的太陽能屋頂和建筑一體化并網電站,要積極申請國家光伏標桿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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