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立法對于豐田的“低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法規的細化固然重要,更為重要的是浙江工商部門的積極介入態度。在筆者看來,與其期待浙江的地方立法引發其他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出現“蝴蝶效應”,不如期待“浙江工商單挑豐田”這種盡責的精神能在各地發揚光大。
杭州的小沈是豐田RAV4車主,6月17日,她告訴筆者,過兩天去4S店保養車的時候,會順便領取300元的代金券,“那是豐田公司對我們這些車主的召回補償。”小沈所依據的,是今年3月底豐田汽車公司(以下簡稱豐田公司)與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簽署的補償協議——根據浙江的地方性法規,補償2010年召回的RAV4汽車車主的經濟損失。而這也是豐田汽車召回補償在中國的首次兌現(6月21日《檢察日報》)。
不得不佩服浙江地方立法所具有的前瞻性,早在10年前,浙江便已立法規定“汽車召回需由廠商支付相關損失”,這對于豐田的“低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然而,法規的細化固然重要,更為重要的是浙江工商部門的積極介入態度,在筆者看來,與其期待浙江的地方立法引發其他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出現“蝴蝶效應”,不如期待“浙江工商單挑豐田”這種盡責的精神能在各地發揚光大。
在筆者看來,豐田的所謂按照市場所在地的法律來履行召回義務和責任,實際上是建立在曲解中國法律的基礎上,本質上還是想規避和推卸法律責任。這種說法無疑是想讓消費者認為,不是豐田不愿意賠償,而是中國法律不完善,沒有相關規定。然而,果真如此嗎?我們看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3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其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召回商品應當退還貨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這個規定比浙江的地方法規更為嚴厲,然而,我們看到了豐田對于新疆消費者有過全額退款嗎?沒有!用新疆根本沒有豐田車來解釋,恐怕是無稽之談。
同樣是地方法規,同樣具有前瞻性,豐田為何只向浙江低頭,卻沒有向新疆低頭?這說明,積極的索賠態度,是促成國外廠商遵紀守法的另一重要原因。實際上,從全國性法律法規來看,在豐田應該補償問題上,也不存在什么法律瓶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四十五條早有規定: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豐田選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來遵守,卻不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到底是中國法律有漏洞,還是豐田太過霸道,肆意曲解中國法律,答案一目了然。
其實,即便沒有浙江、新疆的地方法規,豐田都必須給予中國消費者以補償,這是無可爭議的。而今,豐田只對浙江消費者給予補償,雖然做出了一定的“讓步”,但從本質看,依然是徘徊在不遵守甚至是踐踏中國法律的層面。對于豐田的這種不遵紀守法的做法,有關部門應該學習浙江工商部門的積極態度,督促豐田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我們不能荒唐地強化這一觀點——豐田不補償,是因為中國召回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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