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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作者:作者:記者 劉振冬/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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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21日正式公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包括網絡支付)須接受央行監管,未經央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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