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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審分離、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制約刑訊逼供
      2010-06-08   作者: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段時期,因為刑訊逼供造成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時有發生,而河南農民趙作海蒙冤入獄十余載一案的曝光,更是將刑訊逼供對人的權利的損害嚴重程度體現得觸目驚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減少乃至杜絕刑訊逼供行為以更好保障人權,無疑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需看到的是,以上兩個《規定》對于刑訊逼供行為發生的制約主要體現在法院庭審環節,即突出以刑訊逼供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屬非法言詞證據,法院判案時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明確應由控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明確訊問人員就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出庭作證責任。
        但像這樣將對刑訊逼供行為發生的制約主要集中在法院審判環節,而忽視此前公訴與偵查環節對于刑訊逼供行為發生的制度性制約,并不一定能夠最大限度地防范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
        有關方面與相關規定應將對刑訊逼供行為發生的制約,延伸到法院判案前的公訴與偵查環節。具體舉措起碼應當包括:實行監審分離制度,將看守所從公安部門劃分出去,歸屬獨立的司法行政部門管轄,以強化關押部門對于公安人員偵查行為的制約;實行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通過對訊問全過程錄音錄像防范刑訊逼供行為發生;實行訊問律師在場制度,規定偵查人員訊問被關押人員時,其律師有權在場進行監督;在公訴環節,應規定檢察機關在未能排除存在刑訊逼供行為情形下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應當追究相關審查起訴人員的責任。唯有如此將公訴與偵查環節一并納入對于刑訊逼供的有效制約范疇,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減少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法定權利提供更為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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